当事人以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作为被执行财产的,由于抵押权未设立,执行证书载明内容系与事实不符,应当认定无效。...
虽然当事人仅抵押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应视为土地使用权与地面建筑物所有权一并抵押。如在抵押时地上建筑物已属他人所有,抵押人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且该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工程欠款和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时,抵押权人的权益必然会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而受到影响,故其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在建工程抵押作为抵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因其具有加速资金流通和促进资金融通等优点,在满足银行拓展客户需求的同时又可解决房地产企业融资需求,已广为银行、房地产企业采用。...
在建工程抵押最早规定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不过条文将主债权限制在银行融资贷款中,抵押权人也只能是银行。之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47条对建工程抵押做出完整表述: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关于抵押物尽调义务的相关规定,系银行系统内部从抵押权实现的安全性、可行性角度作出的管理规范,并不因此导致抵押合同无效,也不必然影响抵押权登记的效力。银行在办理抵押业务时未对抵押财产进行实地踏查,仅依据不动产登记状态判断归属,抵押权有效。...
案外人主张对案涉不动产享有在先租赁权,以对抗该不动产抵押权的执行的,本质为阻却房产的交付,执行法院应通过案外人异议程序予以审查,不得直接认定租赁关系成立并“带租拍卖”。...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增设了《担保法》中的保证合同,但却未规定抵押合同。在物债二分的背景下,抵押合同的性质、效力等留下了争议。最集中的体现就在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债权人基于何种请求权基础得以要求抵押合同的债务人承担责任。实务中对此有合同义务、违约责任、缔约过失三种解释路径,其中合同义务又可以分为合同解释路径与无效行为转化路径。通过对各种路径下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仅违约责任有适用之空间。债权人据此可以主张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为“抵押权”的折价。抵押合同的债务人有无先诉抗辩权则取决于抵押权的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