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农村的拆迁纠纷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拆迁人和政府所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如有纠纷发生,当事人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笔者作一简要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是本条并没有明确当事人到底是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但是第二十六条却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这里大家要注意,第二十六条并不是说拆迁补偿协议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是政府做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这类补偿决定,不是具体的拆迁补偿协议,而是一直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不服,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早在1996年就对类似问题做了批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就两条,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第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在这里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即对于双方签署的补偿协议纠纷,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政府拆迁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都是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受案的范围,如有纠纷,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拆迁当事人之间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达成了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文章来源:轩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