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当事人仅抵押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应视为土地使用权与地面建筑物所有权一并抵押。如在抵押时地上建筑物已属他人所有,抵押人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在建工程抵押权作为一种单独的抵押权类型,除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抵押物范围不仅包括现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包括规划许可范围内已经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筑物。...
借款人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视为一并抵押,在该房屋抵押抵押登记期间,即使案涉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又被抵押给其他债权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对该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并不能有效设立。...
尽管案涉房屋抵押时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并未设定抵押权,但是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也于该房屋设定抵押权同时即一并设立了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在案涉土地租赁关系晚于房屋抵押权设立的情况下,则该土地使用权租赁关系亦晚于该“视为一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关系,故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案涉在后成立的土地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在先已视为“一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关系。...
在工程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依据承包人对工程债权的处分行为成为工程债权的实际权利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债权的清偿责任;即便因实际施工人的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权处分工程债权,保理商在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亦可善意取得工程债权。...
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案件是建设工程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前或者之后停工但是停工一直延续,即所谓的“烂尾楼”工程,以后可能复工,也可能不复工,在实际竣工日期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何时起算?若停工状态持续至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后6个月的,承包人是否还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