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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裁判规则

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形成了诸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首先,下水主管道在结构、使用上具有非独立性的重要物理属性,且在功能、用途上也体现出公共性和非排他使用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管理维护义务。若下水管道的破裂位置处于某业主房屋范围内,即其建筑物专有部分内,则由其对管道破裂承担主要的维修管理义务。...

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裁判规则(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是为了方便对共有部分的利用以及共同管理权的行使所作的规定,而不是认定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律依据。...

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裁判规则(三)

业主房间超出规划的面积部分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标的物。...

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裁判规则(二)

基于公共设施设备用电和公共区域用电而产生的公用电费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在物业合同与业主公约未对公用电费的“分摊系数”计算标准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以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作为标准。...

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裁判规则(一)

1.下水主管道在结构、使用上具有非独立性的重要物理属性,且在功能、用途上也体现出公共性和非排他使用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管理维护义务。2.若下水主管道的破裂位置处于某业主房屋范围内,即建筑物专有部分内,则应由其对管道破裂承担主要的维修管理义务。...

最高法 | 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民法典系列解释30

(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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