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区分认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专有权”与“共有部分共有权”时,应当明确如下的识别规则:第一,在物权归属上,两者存在非此即彼的逻辑关系;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三项“专有部分(专有权)”的识别要素中,“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应当进一步明确为“专有部分”的实质要件,而“能够登记”则是形式要件;第三,能够全部满足上述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某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客体,当属专有部分;若仅因未获明确登记但却已符...
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形成了诸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首先,下水主管道在结构、使用上具有非独立性的重要物理属性,且在功能、用途上也体现出公共性和非排他使用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管理维护义务。若下水管道的破裂位置处于某业主房屋范围内,即其建筑物专有部分内,则由其对管道破裂承担主要的维修管理义务。...
基于公共设施设备用电和公共区域用电而产生的公用电费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在物业合同与业主公约未对公用电费的“分摊系数”计算标准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以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作为标准。...
1.下水主管道在结构、使用上具有非独立性的重要物理属性,且在功能、用途上也体现出公共性和非排他使用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管理维护义务。2.若下水主管道的破裂位置处于某业主房屋范围内,即建筑物专有部分内,则应由其对管道破裂承担主要的维修管理义务。...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