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业主房间超出规划的面积部分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标的物。
案件:万某斌与重庆市长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2018)渝民申2644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系万某斌起诉,请求依法确认江升大厦B栋一层5号和6号门面后面案涉房间46.8平方米属于业主共有,并依法判令重庆市长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进实业公司)与张某国对案涉46.8平方米的房间买卖协议无效,恢复6号门面的后墙原状。长进实业公司开发建设的江升大厦B栋的实际建成面积超过原规划许可,案涉房间包含在超规划面积之中。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无论是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该建筑物均应符合规划许可,这是合法性的必然要求。案涉房间系超规划面积部分,不能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标的物。因此,在超规划面积未完善审批手续之前,万某斌主张案涉房间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