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共有房屋不存在物理分割的条件,其使用目的及范围均不可分,故应当视为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如果仅拍卖被执行人享有的房屋份额,则有可能减损共有物的变现价值,从最大限度实现财产价值的角度出发,应对不可分割的涉案房屋进行整体拍卖。...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即,上述法条规定了房屋承租人、共有产权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法律对车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务中对车位能否纳入房屋范畴、类推适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能否通过协议约定车位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等问题还是有争议的。...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由《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法定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该权利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产生,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可以行使。承租人如何行使其优先购买权,需要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加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