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或宅基地房),是指村民通过申请,无偿从村集体取得宅基地后所建房屋。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村民,因此宅基地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和限制转让性。农村的房屋买卖标的不仅涉及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享有的权利,与其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村村民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在审理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应当严格区分法律与政治的边界,适用法律与制定法律之间的权限分配,在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保护诚信、保护农民核心利益、尽最大努力维护法制统一的基础上作出妥善裁判。...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且为固有属性,而非立法政策"强加"的;地役权规范为强制性规范,在建筑物、土地所有权转让的场合,当事人不得约定地役权继续保留在地役权人之手;数个地役权并存于同一宗供役地的场合,先设立且已登记的地役权的效力优先;先设立却无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后设立但已登记的地役权;至于先设立却无登记的地役权与后设立亦未登记的地役权之间的效力关系,应按照四项规则处理。...
衡平法上的地役权是在城市土地分割开发规划(Schems forSubdivsion Development)中产生的,对美国城市社区的合理分布、良好居住环境的保持、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衡平地上的地役权与普通法上的地役权不同,是权利人对供役地所有权行使方法及行使步予以限制的权利,以否定地役权和双方地役权为特征,以衡平法院责令义务人停止违背地役权行为为救济手段,但与普通法上的地役权同具有地役权的一般属性——排他性和对世性,与普通法上的地役权构成了美国不动产法上完整的地役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地役权,值得关注。而乡村地役权与城市地役权是地役权的重要分类。从历史演变看,乡村地役权存在于乡村田野,服务于农业耕作。从我国的社会实践看,乡土社会成员的人情取向与熟人社会特质对乡村地役权制度的型塑产生了重要影响。就乡村地役权的适用情况看,除受制于社会民众对该制度缺乏认知外,其较少适用与本身的特质以及社会主义公有制、其他替代性制度、人民的权利意识淡漠等也不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