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的是当事人继承的祖上房屋,即便在继承的祖上房屋上原存在一个户口,但当事人能够继承的只能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房屋本身,并不能继承该房屋上原有的户口。由于当事人在其集体经济组织中已另有房屋一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在其继承的祖房被拆迁后,其无权要求行政机关另行安置宅基地,也就无权主张因未另行安排宅基地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宅基地价值损失和拆迁过渡费损失。...
对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存在一定的争议,一般认为该类买卖合同无效。但在宏观政策上对农村集体土地抵押、流转、交易逐渐放开的背景下,特别是对于上海这样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一味地否定该类买卖合同的效力,将造成买卖双方的利益失衡,卖房人可以藉此反悔否定合同效力,违背了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在征收拆迁范围内,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原有的补偿问题依法可以通过赔偿解决,法院应该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并就赔偿问题作出判决。...
在村里拥有两处宅基地,违反了“一户一宅”的规定,并且当事人已就另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与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相关拆迁安置利益已得到弥补,其要求对涉案房屋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全面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第二条规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参照该通知,棚户区指向的是具有简易结构房屋较多等特征的区域,即一定区域如满足简易结构房屋较多等特征,即符合城市...
强拆房屋,并不是每个政府部门都能做,要看法律法规有没有赋予这个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有强制执行权,可以拆,没有强制执行权,就需要申请法院去执行,而不能自己拆。...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规定,在改造中可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个性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