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宅基地上房屋的赔偿标准,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的性质、状况、应安置人口数量、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当地安置补偿标准等因素,根据涉案房屋的不同类别、用途确定不同的标准。对于宅基地上房屋的赔偿方式,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以应安置人口数为计算依据的房屋赔偿方式,也可以选择根据其房屋结构按照涉案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赔偿。...
被拆迁的是当事人继承的祖上房屋,即便在继承的祖上房屋上原存在一个户口,但当事人能够继承的只能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房屋本身,并不能继承该房屋上原有的户口。由于当事人在其集体经济组织中已另有房屋一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在其继承的祖房被拆迁后,其无权要求行政机关另行安置宅基地,也就无权主张因未另行安排宅基地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宅基地价值损失和拆迁过渡费损失。...
对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存在一定的争议,一般认为该类买卖合同无效。但在宏观政策上对农村集体土地抵押、流转、交易逐渐放开的背景下,特别是对于上海这样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一味地否定该类买卖合同的效力,将造成买卖双方的利益失衡,卖房人可以藉此反悔否定合同效力,违背了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在征收拆迁范围内,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原有的补偿问题依法可以通过赔偿解决,法院应该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并就赔偿问题作出判决。...
在村里拥有两处宅基地,违反了“一户一宅”的规定,并且当事人已就另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与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相关拆迁安置利益已得到弥补,其要求对涉案房屋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全面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