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行为主要是行政机关为推进城中村改造,对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搬迁安置,并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处分了集体土地上房屋,但土地性质仍然属于集体所有。...
旧村改造实施方案批复是行政机关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确定的改造范围、改造模式等内容所进行的确认,其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或征收宅基地的法律效力,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
当事人请求确认城中村改造行为违法,但并未明确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征收、征用决定,补偿决定,还是其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行为,其诉讼请求不明确,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
城中村改造并不必然以征收集体土地为前提,且已于2019年8月26日修改、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就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又作出新的规定,集体土地领域的管理今后将更加灵活、多元。整体上看,如果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地方政府针对城中村改造依法具有一定自主管理权;如果需要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则必须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城中村改造行为”,也即被申请人推进实施的城中村改造行为,实际上包含了签订协议、补偿安置、拆除房屋等一系列行为,涉及多个主体、多个环节,再审申请人笼统地起诉“城中村改造行为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