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建筑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原因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在违法建筑的拆除的问题上,一直以来都有补与不补的争议。补,是因为一些违法建筑长期存在与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有关,政府应当为失职买单。”...
征收实践中,为了达到高效率拆迁,低补偿的目的,征收方常常一律将无证或证件不齐全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不予补偿。这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利益,但征收方这样“一刀切”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以相关惩处。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裁判对该问题作了详细的解读。...
对未经登记建筑应否给予补偿,通常由参与土地(房屋)调查登记的相关主体进行认定,并应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中予以体现。被征地农民对此不服的,应当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法院也应当对这一问题进行实质审理。...
被征收人遇到有关部门张贴认定违建和强制拆除的法律文书时,及时咨询律师,委托律师为权益保驾护航是最佳选择,我们应当看到有关部门的此种做法,看似是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实则系以牺牲程序正当为代价,且有以“拆违促征收”、“拆违代征拆”之嫌疑,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诚信政府的当下,更不可取。...
当事人购买房屋并交纳购房款,购得房屋并居住多年,虽然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同于违章建筑等自始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形,其相应的合法权利应予以依法保护。因该房屋位于被诉征收决定范围内,故当事人与被诉征收决定具有利害关系。...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土地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是要符合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的,如果收取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就等于改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其出让行为应当是无效的。也就说建设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改变不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也替代不了依城乡规划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机关应当对违法建设进行区分处分,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应当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扩大内需、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也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新型城镇化是一个综合载体,不仅可以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生产和收入水平,而且有助于扩大消费、拉动投资、催生新兴产业,释放更大的内需潜力,为经济平稳增长和持续发展增加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