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房屋,并不是每个政府部门都能做,要看法律法规有没有赋予这个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有强制执行权,可以拆,没有强制执行权,就需要申请法院去执行,而不能自己拆。
今天这个案例中,区政府实施拆迁,强拆房屋,被法院认定为: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其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径行强制拆除房屋,超越了职权且违反了法定程序。
也就是说,就算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比如强拆房屋),也要遵循法定程序,否则也是违法。
案情简介
陈先生在安徽黄山某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套。
2017年11月,区政府发布《XX片一期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陈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2020年8月,众多征收工作人员、身着城管制服工作人员、身着保安制服人员携两台挖掘机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严重侵犯了陈先生的合法财产权利。
为此,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于2020年9月2日立案,于202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0)皖10行初26号
案由:陈先生诉区政府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黄山陈先生
被告:安徽省黄山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诉求: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笃振 单培培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区政府于2020年8月5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区政府以陈先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和记录。
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本案中,区政府即便认为陈先生的房屋处于危房状态,基于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也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
故,区政府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其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径行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超越了职权且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陈先生请求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性规定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报告区政府于2020年8月5日对原告陈XX位于XX号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