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买卖税收优惠新政----《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将于2016年2月22日正式实施,每当优惠新政发布之日,就是房地产买卖合同违约纠纷高发之日,卖方往往愿意承担相应的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来达到谋取房地产价格上涨带来的更大利益。然而买方即便拿到卖方双倍返还的定金,也难以弥补房价上涨所带来的损失...
和许多资金密集型行业一样,房地产行业同样具有广泛的地域、投资具有高风险高付出高回报等性质,而且,房地产行业的项目在建造过程中耗费的时间周期长...
房企“营改增”税收优惠多,纳税人不当享受风险高。《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一系列“营改增”进项税抵扣新税政,不断明确房企“营改增”可以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