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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激励方案须报税务机关备案

信息来源:合巨律师事务所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1-15 15:43:04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0月12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

69号文件明确,为深入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三大方面15条新举措,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第十条提到了"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

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报备

69号文规定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其中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35号、101号及69号等文件的规定。

就此而言,实施股权(股票)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3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101号文”)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除列明的35号文、101号文外,相关现行规定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等文件。

股权激励个税征管维护公平正义

值得注意的是,涉及股权激励个税征管的第十条新举措是《税收新举措通知》第二部分“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中的五条新举措之一。不难看出,就加强股权激励个税征管而言,其取向更大程度倾向于“公平”,如此高度的定位与“共同富裕”的方针和导向可谓一脉相承。

2021年10月28日《中国经济时报》文章《共同富裕需要税制改革新突破》认为,“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只是覆盖了工薪阶层,而不靠工薪收入的高收入者往往都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这个人群数量越来越多。由此看来,让个人所得税能够覆盖所有的高收入人群将是其改革的主要导向。”

合巨律所赋能企业长期发展

股权激励属于上市公司和相关企业的重大事项,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有效地牵引着公司向战略目标前进。税收政策的调整,会直接影响到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公司业绩。截止2021年10月31日,A股市场今年合计公告680例股权激励计划,这还未算上历年存量的将要在2022年行权解锁的数字。如此庞大的市场存量体量,难免会对A股走势造成影响,因此税务法规的调整意义重大。

合巨律师事务所为具有发展潜力的初创公司、独角兽直至上市公司提供实用的法律和商业指导,深入了解公司从创立、融资、成长直至上市或合并,股权激励是重点关注之业务领域。

为此,我们给企业以下建议:

1、计划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必须向辖区内的税务机关及时报送最新格式的材料,且应当在授予完成的次月15日内完成。

2、已经实施激励计划,且已经授予权益并仍在有效期内的上市公司务必在年底前补充报送材料。

3、类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计划或酌情方案等,应自我充分评估,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咨询,确保能够享受到不低于同等水平的税收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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