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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企业决定实施股权激励,也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信息来源:李立律师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1-15 15:55:35  

2021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该文件的目的是为深入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税务总局决定推出15条新举措,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在这个文件中,分别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以及“持续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三个方面推出了15条新举措。

在“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这一部分内容中,以较多的篇幅字数对企业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相关的税收事宜作出了规定:

(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并且,整份政策文件唯一的附件就是《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对比以往的政策要求,这一新政策文件有新的变化。从合规的角度出发,正在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将要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及时与主管的税务机关进行联系交流,确定相关的工作应对措施。

此次新政策,明确了非上市企业也有“资料报送”的要求。

根据对这份文件的解读,“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其意思并不是指纳税申报,而是指“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和资料的报告”。并没有区分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

而在以往的规定,仅明确针对上市企业要求“资料报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中规定:

六、关于报送资料的规定

(一)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二)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外)文资料备案。

(三)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或申报纳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内容中提到的“财税[2005]35号文件”(注:已废止),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也只是限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激励”,该文件对“企业员工股票期权”的定义是“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所以,也与非上市企业无关。

而本次新文件中提到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这个文件,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规定,即“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财税〔2016〕101号)这个文件中也没有提到非上市企业需要就决定股权激励事项报送资料。

非上市企业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的主要内容:

1.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基本情况

2.股权激励计划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3.股权激励形式(单选):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其他形式

4.决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日期

5.被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授予股数、授予(行权)价格、授予日、可行权日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通常就是指激励对象所在的企业。

股权激励计划标的企业,是指用于作为激励工具的股权(股份)所在的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和股权激励计划标的企业,有可能是同一个,也可能是不同的企业。比如说,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搞股权激励计划,不能将该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列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和股权激励计划标的企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持有自己公司的股权,所以不可能授予股权或者股权相关的权益。

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权)。

限制性股票,仅限于上市公司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这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种激励形式。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增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奖励。这也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的。

股权奖励,通常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

关于什么是股权激励,并没有一个法律上的定义,但在一些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具体的一些表述。就税务角度,根据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理解为:

与奖金、福利等现金激励类似,股权激励是企业以股权形式对员工的一种激励。企业通过低于市场价或无偿授予员工股权,对员工此前的工作业绩予以奖励,并进一步激发其工作热情,与企业共同发展。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对于该部分折价,实质上是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非现金形式的补贴或奖金,应在员工取得时计算纳税,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从上述理解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股权激励”的定位来看,我们国家法律法规则仍然是将“股权激励”定位于实质性地取得股权(票)的情形,而对于所谓并不真正取得股权内容的所谓“虚拟股权”,并不包括在内。

但是,通过有限合伙平台间接持股的股权激励形式,是否属于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所涵盖的范围呢?参照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管理规范方面的经验,从谨慎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这样的激励形式原则上应当是属于此次通知所包括的范围,也是应当要进行资料报送的。不过,具体操作过程中,可先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适当咨询和交流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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