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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退出时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

信息来源:大众理财顾问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1-15 15:32:49  

股权激励的被激励对象获得的收益,一部分是股权获得的股息、红利,另一部分更大的收益是股权退出时股权转让获得的收益。

所以,在采用实股进行股权激励时,讨论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下面分个人转让和持股平台的公司法人股东转让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1、个人转让股权的税收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按税所得额。

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转让的收入额直接影响缴税的多少,从民法的角度考虑,股权转让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其中的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低,转让人就少缴个人所得税,价格高,转让人就多缴个人所得税。

2、持股平台的公司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税收规定

以N投资公司按照注册资本投资A公司20%的股权为例.A公司现状为:注册资本2000万元、净资产3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盈余公积800万元。现N公司要转让在A公司20%的股权,假设A公司充分配合,转让费用不计,企业所得税为25%。

第一种方式,N投资公司直接转让A公司股权,根据上述规定,转让价格不低于净资产,N公司转让股权价格定为70万元(3500万元×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所以,N公司在A公司的20万元(1000万元×20%)的未分配利润不能扣除,只能扣除投资的40万元(2000万元×20%),N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应为30万元(70万元-40万元),由此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7 5万元。

第二种方式,A公司将1000万元利润分配后,N投资公司再转让股权,N公司取得20%的分红20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N公司不需要缴税,利润分配后,现A公司净资产为2500万元,N公司转让价格定为50万元(2500万元×20%),扣除投资40万元(2000万元×20%),N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应为10万元(50万元-40万元),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 5万元。

第三种方式,A公司将1000万元利润分红后,再将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后N投资公司再转让股权。这样一来N公司取得20万元分红,按照规定不需要缴税,对于800万元的盈余公积,不能全部转增股本。«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时,留存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可以将300万元的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以股息红利缴税,这样一来N公司的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所以,现A公司分配利润并转增股本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2300万元,净资产为2500万元,N公司转让价格不低于净资产,转让价格定为50万元(2500万元×20%)。由于股本增加N公司的投资变为46万元(2300万元×20%),N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应为4万元(50万元-46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万元。

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这里所说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就是讲原本在获得股权激励时就需要缴纳的个税,后移到实际转让股权时再缴纳。

正常情况下,被激励对象取得的股权激励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这时候被激励对象并没有实际取得现金,如果缴纳这笔税款对被激励对象来说就起不到激励的作用。

如果符合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的,此时就不需要缴纳该笔税款,而是等到被激励对象转让取得的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时候被激励对象不仅取得了股权转让款,而且税率大大降低,这样一来股权激励对被激励对象的激励效果就增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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