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实现了“两权分置”。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为满足市场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需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之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例
以2017年1月19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重庆市南川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例,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了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要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
(六)抵押物所在乡镇(街道)签章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七)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使用权抵押的,原农村土地承包方共有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法条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解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性,有助于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这一制度施行以后,自给自足生产的农户和兼业农户必将大量减少,而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农民”将不断成长发育,随之将大幅度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进步性
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有助于有效盘活土地价值,扩大农民的融资渠道,增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转让性,是支撑农业规模化发展、迈向现代农业的一项制度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