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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解析: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信息来源: 九派新闻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1-03 14:05:02  

【案情介绍】

一、案情简介

2019年8月8日,茂名市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监局)向市城管执法局移交《关于某小区建设项目违法违规施工的情况报告》(茂建监报告书〔2019〕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0902201907××××01)复印件、《工程局部停工通知》[茂建监(质一)停字〔2019〕××号]复印件和现场检查图片。

据查,2019年7月初,某小区某地块项目开始施工,实行分期分批建设。由于某小区某地块项目拿地合同是分期支付,当时因未支付完全部土地款,影响了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申领,进而拖延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导致出现未批先建现象。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所开工建设的某#楼商铺及其地下室是某小区某地块项目的第一期第一栋,仅建了某#楼商铺的地下室及地面二层主体框架结构,为该整体工程的一小部分。2019年8月13日,市城管执法局对茂名市某小区某地块项目商铺及其地下室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收集证据

1.市建监局移交资料1套;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3.《协助调查通知书》等批文资料1套;4.《项目预算书》1套;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6.《询问笔录》1份;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套;8.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检查取证电子资料)1套;9.施工日志1套;10.监理日志1套。

三、涉及的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6.《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第B309.12款之规定,裁定某小区某地块项目某#楼商铺及其地下室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轻微”(注: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该项目仅建了某#楼商铺两层主体框架结构,及相应的地下室。第B309.12款中对“轻微”等级处罚基准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取“轻微”等级的中等值(分别为1.15%、5.75%)。

四、处罚情况

茂名市某小区某地块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某#楼商铺及其地下室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第B309.12款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茂名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作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已开工建设的某小区某地块项目某#楼商铺及其地下室合同价款1302.5万元)1.15%的罚款,计149787.50元。

2.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文某作处以单位罚款(149787.50元)5.75%的罚款,计8612.78元。

3.对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的罚款。

4.对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俞某某作处以单位罚款(5000元)5.75%的罚款,计287.5元。

以上四项罚款合计163687.78元。

【案情评析】

一、本案存在的疑难点

一是茂名市某小区某地块项目某#楼商铺及其地下室是否可以作为计算处罚基准问题。某#楼商铺及其地下室与其他建筑物虽同为一个施工许可证,但某#楼商铺及其地下室是一个单独建设,与其他建筑物无连体。在规划或者施工许可是同一个证件,仅作为辅助证明建筑情况下,应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独建筑的工程造价确定;同时,依照《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过罚相当”、第五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可以以单独建筑物作为计算处罚基准,而不是以整个项目的合同价款来作为计算处罚基准。

二是2019年 7月初,茂名市某小区某地块项目开始施工;2019年7月24日,取得由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9年8月8日,市建监局向市城管执法局移交《关于某小区建设项目违法违规施工的情况报告》,指出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2019年8月13日,市城管执法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其违法行为严重程度是否仍进行处罚的问题。经讨论认为,在市建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先后多次到某小区某地块项目工地巡查,发现有违法施工行为,均责令立即停止施工,要求在办理好施工许可手续后,再进行施工。在此期间,施工方为了赶工期,抢进度,继续对有关工程施工,存在不服从停工整顿管理的行为,也造成了既有的违法事实。为此,我们经慎重研究,决定对上述责任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思考建议、工作思路

1.依法建设、规范建设是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加快项目推进,在没有完善基建程序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工建设。我们对这种无证施工行为,特别是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案件,都予以高度关注,“零容忍”。一经发现,经立案查实后,均作出必要的行政处罚,予以严肃处理。

2.建设项目一般来说时间周期较长,建设行业的各方责任主体、从业人员众多,特别是房地产行业涉及千家万户,只有依法建设、有序建设,才能更好保障各方权益。我们建设执法和广大人民群众、建设项目各方主体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规范建设行业各方行为,为城乡建设保驾护航,把我们的城市建设得更加美好。在执法过程中,我们本着以人为本理念,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依法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建设行业稳步发展。

3.为使执法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让行政执法相对人心悦诚服,我们做到:一是依法依规公开执法信息。在局系统门户网站公开执法办事流程、执法主体、监督电话、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二是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案程序。对已立案查处的建设违法违规案件,深入探讨违法事实认定、证据调查、程序流程、违法行为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项目,力求做到执法文书规范、准确、简洁,处理意见公平合理;并加强对建设行政执法案件查处过程和结案后的跟踪。三是加强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严把建设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关,认真签署处罚意见书;加强对案卷的日常检查,对案卷内容的完整性、证据的充分性、法律的适用性、自由裁量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核,全面提高建设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这几年,我们执法工作所取得成效是有目共睹的,得到了市委市政府、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认可与肯定,这也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动力和源泉。接下来,我们按照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执法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突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开展建设执法整治行动,打击扰乱和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其中重点查处涉及建设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方面的行政违法案件,以此推动我市建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茂名市城管局_城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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