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有一处位于N市J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为43.78平方米的商铺。2013年11月,柳某的商铺被列入征收范围内。
2018年4月17日,征拆办以抽签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华源公司出具商铺的分户评估报告,载明评估价值时点为2015年8月25日,评估单价为30012元/平方米,评估总价为1313925元。J区政府主张已将该分户评估报告邮寄给柳某,但遭到拒收。
2018年8月3日,在未与柳某签订商铺征收补偿协议,N市政府亦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J区政府对案涉商铺实施强制拆除。柳某不服该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案涉商铺价值损失。最终,法院确认N市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其实,柳某商铺价值损失的赔偿问题,主要涉及商铺价值时点的确定。
2013年11月22日,J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将柳某的商铺列入征收范围,此时也是商铺价值的确定时点,但直至2015年8月25日,征拆办才委托评估,此时应以2015年8月25日为评估时点的估价为赔偿金额。但J区政府并没有在估价结果出来后的合理期间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或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方有权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若未及时作出《决定》,因时间拖延致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变动的,应当就过错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因此,J区政府在未能举证时间拖延是柳某造成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商铺被强制拆除时间为2018年8月,历时约5年时间,所以应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现在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5年前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为此,法院最终确定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2018年11月22日,商铺价值损失的赔偿基点为32107元/平方米,比原先的赔偿基点高了2000元左右/平方米。
除此之外,还需要确定商铺价值损失问题。
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考虑用途、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房屋价值的分类评估结果体现的是同类房屋的平均交易单价,房屋作为特定物,具体价值与其所在区位、楼层、新旧程度等具有密切联系。
本案中,商铺价值损失确定并未引起太大争议,赔偿结果都按照法定的参数进行计算。最终,柳某拿到了满意的商铺赔偿金额。
本案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对被征收房屋违法实施强拆引发的纠纷。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损失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依法获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同时还要兼顾案涉项目内其他已签约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