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咨询我们拆迁问题的朋友当中,大部分是被征收土地的房屋所有人,也有一部分承租人来问我们,他们租用了别人的房子开了店,装修投入了不少钱,因为拆迁导致停业也会受到不小的损失,承租人可以起诉征收主体吗?承租人可以获得补偿吗?
我们先来看两个最高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第一篇:(2017)最高法行申5387号。
再审申请人是一家商务宾馆,起诉了被申请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的行为违法。
最高院认为:一般而言,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但是如果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承租人在行政补偿中提出的室内装修价值、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与补偿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此时承租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第二篇:(2020)最高法行再110号。
再审申请人是一家茶馆,起诉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
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再审申请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理由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补偿项目中包含了属于实际经营者(房屋承租人)的损失补偿内容,如对被征收房屋的装饰(不可分割的添附)部分的价值补偿,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因此,房屋实际经营者(承租人)可通过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向政府房屋征收机构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提出相应的补偿要求,经协商一致达成补偿协议或者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但最高院认为: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一般而言,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与征收行为和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针对征收行为或者补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房屋的市场化承租人通常并不与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其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按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来解决所租赁房屋上的添附以及因征收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或赔偿问题。但是,补偿义务主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房屋承租人且承租人具有独立的补偿利益后,既不在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的补偿决定中给付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也不另行与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解决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问题,则房屋承租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
由此这两份判决(裁定)可以看出,最高院认为作为承租人是不能对征收行为提起诉讼,但是由于征收导致的装饰装修的损失和停产停业的损失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进行解决的。
所以,如果您作为承租人如果遇到拆迁,政府的征收行为导致您的权益受到了重大损失,可以直接向拆迁方提出补偿的要求,比如针对装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