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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法官如何审判这些问题?

信息来源:北京美泰拆迁律师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19-12-09 10:01:20  

老百姓和政府打官司是极需要勇气的,而且非常没有信心,不知道法院是否会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法院审理征地拆迁案件,是否有相关裁判使结果有迹可循?有哪些地方需要我们被征收人注意呢?请参看山东高原法官纪要。

一、直接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诉讼的,一般不予受理。

土地权利人直接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向批准该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该人民政府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或者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复议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判决予以撤销。复议机关对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实体审查作出维持复议决定的,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被告的情形,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裁判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裁判。

二、不予受理复议决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应当全面审查。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复议决定影响到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利的实现,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应当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实体判决。经审查认为该复议决定合法的,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除明显属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情形外,不能以该复议决定没有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当事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设定义务的,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机关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过程中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其内容如果为当事人设定了限期自行拆除等义务,应认定该通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来源:北京美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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