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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热点

强制拆除行为系行政强制执行,非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通常是为了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临时性处置;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为执行该行政处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二者具有显著区别。...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的陷阱

一般拆迁方为了尽快签协议,虽然口头承诺可以回迁,但在拆迁方拟定的拆迁协议文本中,会把“回迁”的字样去掉,那么回迁就不能实现了。...

【最高院案例】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的后果!

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且现已超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当事人主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对于涉案建筑,应当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再次进行过处罚。...

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送达以及起诉期限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无需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程序,向每一户被征收人逐户送达。只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公告,即视为征收决定已经送达每一户被征收人;征收决定公告中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即视为全体被征收人已经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

预告登记制度的死亡与再生

根据《物权法》20条,预告登记的适用对象是“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目的是“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其功能在于限制所有权人的一物数卖行为,确保由买卖合同等产生的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得以实现。[1]转让房屋所有权,必须登记,一旦转让人在登记前一物数卖,受让人就有目的落空的现实风险,预告登记无疑是消弭该风险的一剂良药。...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之税收筹划---“转股权”还是“转土地”?

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其他单位,采用哪种办法可以降低税负?实际中,基于节税的考虑,通常采取出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处理,而不是采取直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这两种模式的税收区别是什么?是否存在风险?风险点在哪里?本文分析如下。...

最高院:借名买房的购房人到底能不能对抗他人对所涉房屋的强制执行?

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设立或转让物权,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

私权理念与城市私房拆迁的立法

城市房屋拆迁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现象,立法应当对这一社会现象有一个回应。树立私权理念是正确解决城市建设与房屋所有权保护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基础。在城市私房拆迁中应当界定社会公共利益且将其作为私房拆迁的直接目的。债权相对性的基本规则在城市私房拆迁中应予遵守。...

动产所有权的交付变动规则

动产所有权的交付变动规则,《物权法》第23条的立法文义似乎进行了法定化的限制,使之成为强制性规范,但理解该规则属性的根本前提在于厘清立法目的...

不动产链条式交易中的中间省略登记

在不动产链条式交易中,是否允许最初转让人直接向最终受让人办理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也即进行中间省略登记,有关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与学说见解不一。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和不动产登记法不承认中间省略登记。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创设最终受让人对最初转让人的中间省略登记请求权,在公法和私法方面会带来很多负面后果。对于最终受让人的登记请求权,可以通过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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