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2年,王某父去世,王某母购买单位房改房。2003年,王某母立遗嘱,名下房屋归王某兄。2007年,王某母去世。2017年,王某提起继承诉讼,并伪造王某兄身份证,与冒充王某兄的对方当事人调解,约定案涉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据此生效民事调解书将房屋抵押给方某用于借款。2018年,方某起诉王某偿还借款本息并主张以抵押房屋优先受偿。因涉嫌“套路贷”,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王某以其被冒名参与前述继承案,法院裁定撤销民事调解书并发回重审。
法院认为:
①系争房屋来源于王某父单位分配的公房,王某父先于王某母过世,之后王某母通过售后公房方式买下系争房屋。王某对在售房协议上作为成年同住人签名虽有异议,但亦明确表示当时对王某母购买系争房屋知情,且无意见,故视为王某认同王某母一人取得系争房屋产权,该房屋系王某母合法财产。王某母过世后,系争房屋成为被继承人王某母遗产。王某母立下公证遗嘱表明,去世后遗留给王某兄继承,遗嘱形式合法,内容系被继承人王某母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
②继承纠纷案件中,判决主文通常确认遗产财产权归属,但本案因经历虚假调解致使系争房屋处于特殊法律状态,暂不具备判决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属条件。首先,系争房屋上已设定抵押权。虽现已查明该调解系虚假调解,民事调解书亦已被撤销,但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登记已经设定。其次,该抵押权暂时不具备涤除条件。虽然王某认为其抵押房屋系遭受套路贷诈骗并已报案,登记的抵押权人就抵押借款提起的民事诉讼亦已移送公安处理,但公安机关尚未作出该抵押权系非法取得的结论,目前亦无生效民事裁判认定该抵押权非善意取得,故系争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目前在法律状态上仍属有效,法院虽确认王某兄享有继承权,但该认定主要基于继承人之间的财产继承法律争议作出,不足以直接对抗登记公示的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被否定或涤除前,无法凭该认定结果完成系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故尚不具备判决确认房屋产权归属条件。判决对王某继承诉请不予支持。法院另针对王某参与虚假调解,妨害民事诉讼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实务要点:
继承人通过虚假调解获得房屋产权后抵押给他人的,其后继承纠纷中,在抵押权未被否定或涤除前,不具备判决确认房屋产权归属条件。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18)沪02民终8223号“王某与王某兄法定继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