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回放
因工业园区建设需要,刘某所在村庄需要整体搬迁。关于刘某房屋等地上附属物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刘某与x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商,于2020年6月15日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刘某为保障合法权益,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该协议的效力。庭审中,x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辩称,对刘某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完全认可,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得到了省里的批准,为争取这个项目付出了大量心血,来之不易,初衷是为了全县人民的利益和发展。刘某所诉的协议书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充分征询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x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希望法院及时作出判决,确认其效力。
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x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故依法判决确认,刘某与x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有效。
02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案中,刘某与x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的内容为:拆迁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数额:房屋补偿金额52.8万元;xx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刘某补偿的安置房为期房,两套房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安置地点在xx社区。刘某选择安置房四套,其中,不完全产权房(130平方米)二套;大产权房(90平方米)二套;储藏室四个;停车位二个。在刘某完成腾空交房,并领取腾空交房顺序号后,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一)》,进行一次价值结算。协议一经签订,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协议,拆迁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03律师提醒
拆迁补偿协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金额、补偿方式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段、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所达成一致的协议。既然是双方统一意见后才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那么就代表双方承认、认可这份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单方面更改。如需更改,必须经对方同意,并协商一致。一方拒绝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