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经营的农业公司,是在满足集体基本的用地需要之外,土地富余部分经集体讨论通过将土地的承包权租赁出去,但是承租方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土地的租赁收益按照集体讨论通过的分配方式进行。我们知道,兴办乡镇企业只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即可在集体土地上经营,比如,种植园、采摘园等农业公司。
但是面临拆迁时,如何对以上合法企业、以何种依据进行补偿呢?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拆迁的补偿标准作出直接、具体的规定,但是依然有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都作出了援引性的规定,可以参照。
具体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