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年,全国各地地方许多“养殖场”都被“禁养”,导致很多养殖场对“环保关停”闻风色变。尤其是,当地即将征收时,对养殖场实施“环保关停”,将严重损害养殖场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养殖场该如何应对“环保关停”呢?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养殖场只要有环保问题就必须关停。《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条例》第七条规定,禁止在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养殖场,只要有环保问题就会被关停。通常情况下,养殖场只有存在以上几种情形才会被限期搬迁或者关闭。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地方在实施环保关停时,告诉养殖场没有补偿。这点并不合法。因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进行综合整治,确定关闭或者搬迁现有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打着“环保关停”的名义,实施强拆的行为。比如,我们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某市政府对一个水泥厂工业区作出《关停取缔决定》,认为厂区内的24家工厂,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没有取得环保审批手续,属于环境违法建设项目,决定关停并予以取缔且不予补偿。
其实,《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用外,可以依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根据该规定,罚款处罚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企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也就是说,即使真的实施关停,也需要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其次,还需向企业赔偿。
最后,提醒被征收人,如果您的养殖场确实不位于禁养区范围,但存在环境污染,可以根据当地规定,增加污染处理设施,补办相关证件,并不意味着要一刀切的关停。其次,对于补偿的评估结果,可以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