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承包项目可分多种,如生产经营、采购、销售、建筑安装等各种承包。转包包括全部转包或部分转包。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以下几种情况:(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
其中的必要费用是指每月1600元。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一)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承包经营或者承租经营期限不足一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另外,如果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承包人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税方式。
例:2003年1月1日,某个人与事业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招待所,承包期为3年。2006年招待所实现承包经营利润85 000元,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每年应从承包经营利润中上交承包费20 000元。计算承包人2006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年应纳税所得额=承包经营利润--上交费用--每月必要费用扣减合计
=85 000--20 000--1600×12
=45800(元)
(2)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5800×30%一4250
=9490(元)
二、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哪些证件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一式两份,国税和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有关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