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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偿债务的效力认定

信息来源:嫩江法院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1-09 09:46:25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于××。

被告:李×。

【基本案情】

于××的妻兄郭胜喜与李×之间有债务关系。2014年1月28日,由嫩江县临江乡博尔气村村民委员会担保,于××与李×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于××将其博尔气村人口土地22.2亩承包给李×,承包期限为国家政策变动为止。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费59200元李×没有实际支付给于××,而是用于抵偿郭××的债务。

【案件焦点】

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偿债务的效力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与李×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该合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于××与被告李×于2014年1月28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法官后语】

人们通常认为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土地承包经营权顾名思义并非完全的所有权,承包权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该条款属于法律强制性条款,效力高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并非抵押权人或债权人的权利就因此受到侵害,该条同时规定“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另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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