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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被撤销后,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

信息来源:微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1-09 15:32:39  

2012年,河南某市有关部门给A公司颁发了土地证,土地证是21800平米,用途为工业,2013年,A公司出让国有土地部分给B公司。因为A公司将部分土地卖给了B公司,双方共同办理了相关的登记资料,并办理了土地证。2015年,A公司以B公司在办理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为由,要求撤销相关的土地证。一审认为土地证不应该撤销。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根据当时适用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登记时,需要提交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等也有类似的规定。颁证行为系国有土地上分割、转让而进行了变更登记,应当依据上述的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证明及规划条件是变更申请登记的所需材料。因此如果是虚假要作出必要的认定,材料违法如果不足以导致登记行为违法,显然是不对的,应当予以撤销。

涉案土地上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法院认为,虽然颁证存在一些错误,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证被撤销不应当影响银行抵押权,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证的相关证后,对其进行重新或者变更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是不应当被剥夺的。

虽然B公司取得的土地所有权证存在违法之处,但在无确凿证据证明银行在明知B公司违法办理被诉土地使用权证而恶意取得涉案抵押权的情况下,银行仍可善意取得涉案不动产上所设抵押权。

《物权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抵押权的设立,系由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权的合意与抵押登记两个法律行为共同构成,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起设立。

本案涉及到的问题有几个方面,首先在办理登记过程当中,如果说有瑕疵或者有问题的,如何去主张权益?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要找到正确的被告,土地登记的职权已经归为土地登记部门,不再是原来的区县级主管部门了。再就是谁才可以提起诉讼,原被告资格要确认好,另外一个抵押权会不会受到影响,这个也是本案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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