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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位相邻权纠纷案中的违章建筑

信息来源:法学实务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1-05 17:10:06  

【案情】

甲乙房屋南北相邻,中间有一历史遗留的水田田埂,不在双方房屋土地使用权范围内。1996年,甲建房时,在北面墙放有两个窗户和两扇后门,后门槛与地面落差0.6米。2012年9月,乙占用田埂,在甲后门前砌了一道长12.6米、宽0.2米、高2.3米的屏风墙。该墙与甲屋北墙间距0.5米,并挡住了甲的大部分窗户。甲以相邻权纠纷为由,请求法院排除妨碍。案经两审终审,法院依法判决:乙在30天内拆除屏风墙,恢复原状。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定位相邻权纠纷案中的违章建筑。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没有诉权,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违章建筑的存在,不仅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土地资源,也必将给他人造成权益限制,因此,应该由土地管理部门依职权予以处理,而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要看当事人的诉求选择。如果原告提起关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的诉请,那么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如果当事人以某建筑物妨碍了他的通行、排水、采光、通风等相邻权益,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评析】

相邻关系最早发生在农业生产中。从罗马法起到现在,许多国家的民法中都特别注意对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其目的是对于相邻各方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加以限制,或禁止一方在其土地为一定行为或令邻人容忍他方为一定的行为,以谋求邻人之间在共同生活中相安无事。后相邻关系由土地的使用权扩展到不动产所有权。相邻权关系是日常生活中普通存在的民事关系,案发率较高,如不妥善处理,将影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甚至引发冲突和伤害,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也作了相应规定。

司法统计显示,近年半数以上相邻纠纷案是由相邻关系一方违章建筑行为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1993年11月24日 法发〔1993〕37号)第2条,“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违章建筑引发相邻权纠纷的受案范围。因此,相邻关系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以相邻权纠纷为由要求另一方排除妨碍、拆除违章建筑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实体处理时,人民法院应将关注焦点落在引发相邻纠纷的这个建筑物的定位上。依据原告的诉求,人民法院不应过多地考虑该建筑物如何违法、怎样违法、违反什么法,这些因素以及有关支持这些因素的证据,只能作为最后定案的参考;人民法院应该把审查的重点集中在被告的建筑物是否影响或妨碍了原告的通行、采光等相邻权权能。

一、二审法院支持了第二种观点,原告获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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