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执法难是众所周知的。过去有个统计,说改革开发以来,国务院和各省制定的行政性法规,真正得到较好地贯彻实施的仅有20%。“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往往是我国法律实施中的一大“特色”。土地执法难,除了众所周知的原因外,其重要原因是负有执法责任的人违法,也就是地方政府违法,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
从现实情况看,各地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多半以上与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两个一把手)有关;而且凡是处理不下去的案件,也与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有关。尤其是那些地方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往往与发展地方经济、与局部利益有关。人们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不但恨不起来,而且还认为是合情合理的,是为当地做好事,这样的干部不仅不应该处理,而且还应该升迁。另外,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官官相护等旧习俗,造成了对干部实施处罚、处分的困难。
自然资源系统正在全力推进自然资源管理法治化建设。我的看法是,法治化建设工作千头万绪, 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努力破解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在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上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而这首先应从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已经发生的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做起。
违法占地建别墅,85栋被拆除
——北京市房山区青龙头村非法占地案
2006年3月,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青龙头村委会以实施新农村建设为名,在未办理任何立项、规划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本村集体土地326.12 (其中耕地127.39亩),建设农民新居、别墅、道路及其他设施。共建设建筑物14栋,其中别墅138栋。
2007年4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城市规划部门依法拆除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5栋别墅,没收了其余的别墅和建筑物。北京市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房山区分管农业的副区长王忠海行政警告处分,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青龙湖镇原党委书记杨东升行政记大过处分,青龙湖镇党委书记、原镇长吴宝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青龙湖镇常务副镇长刘松华行政撤职处分。
【编后】本案是村委会以实施断农村建设为名,非法占地建别墅的案件
近年来,擅自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问题时有发生。本案中提及的青龙头村委会在未办理任何立项、规划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建设别墅,属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拆除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5栋别登,没收其余别墅和建筑物。但对非法占地单位的负责人,还应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