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案件来源:巡查发现
当事人:鹰潭市月湖区奔宝奥众汽车维修店(店主:宋某某)
宋某某身份证号码:362329XXXXXXXX6630
联系电话:159XXXX5421
案发地点:月湖区五湖路民惠家园5号楼及9号楼
经查明,宋某某租赁民惠家园5号楼第一、二层及9号楼第一、二层用于经营汽车维修(见租赁合同),总面积共312平方米,由鹰潭市誉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装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为壹拾玖万伍仟元整(见合同)。
二、违法事实认定
经调查核实,宋某某对维修店进行装修,未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属违反建设行为。执法人员向宋某某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并告知对该违法行为立案处理。
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勘查及进一步询问当事人,了解基本案情,并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法律文书。当事人宋某某对违法事实无异议。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八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宋某某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装修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八条,《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按装修合同价款的2%处罚:罚款人民币三仟玖佰元整。
四、案例评析
当事人宋某某声称对维修店装修时不了解应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在执法人员告知违法事实责令改正后,没有积极整改,通过本案处罚,当事人认清了法律的严肃性。
本案有一定的代表性,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如装修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或者装修造价超过30万元,应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来源:鹰潭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