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郑州某地经营多年的知名养殖场被拆,养殖场老板贾女士虽然很惋惜不舍,但还是选择支持拆迁工作。不过让贾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在她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赔偿时,拆迁方不仅没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赔偿,还不承认实施了拆除行为,把责任推卸给拆除执行者——当地村委。
3000多平米厂房被拆,12年苦心经营化为乌有,任谁也不会就这么算了。此后,贾女士多次找到拆迁方沟通,均告无效。无奈之下,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法庭提起诉讼,希望能为自己讨个说法。
【案情简介】
厂房被拆 拆迁方竟不认账
1997年11月,贾女士在郑州某村租赁了一块土地,用于开办种植、养殖试验场。为了更好地发展经营,贾女士在租赁的土地上建造了办公房和两层厂房。2001年7月,在该处创办了养殖公司。
新建的养殖公司不负所望,不断发展壮大,经营蒸蒸日上,不但在业内闯出了名堂,而且成为当地知名养殖企业,屡屡登上报端,让贾女士深感欣慰。据某省级刊物报道,贾女士的养殖公司拥有固定资产160万元,鸡舍占地20多亩。
2013年5月,当地开展“合村并城”拆迁改造工作,将贾女士的养殖公司划入拆迁范围。7月,当地村委会组织人员将贾女士养殖场的办公房与厂房全部拆除。
贾女士虽然痛心多年经营被拆除,但表示只要补偿合理,仍然愿意配合拆迁工作,遂按照法律规定向拆迁方申请赔偿。但让她没想到的是,拆迁方竟未在法定期限内赔偿,还把拆除责任推给当地村委,要求贾女士向当地村委申请赔偿。这让贾女士心中倍感不安。经过多方权衡,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办案经过】
了解案情后,周旭亮、任战敏律师表示,“虽然具体拆迁工作由当地村委会负责,但协议、公告上均加盖了拆迁方的公章,可以确定拆迁工作由拆迁方负责。现在当务之急是收集证据证明拆迁方是拆迁项目的责任主体。”
精心取证 一审认定拆迁方责任
一审法庭上,拆迁方仍然表示,没有拆除贾女士的养殖场,不应承担责任。但却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在自己组织的“合村并城”工作中,是其他主体拆除了养殖场。
而作为贾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周、任两位律师却早已协助贾女士精心搜集了《合村并城拆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安置房建设项目批复》等文件,代表贾女士向一审法庭提交,用以证明拆迁方是拆迁项目实施者及负责主体。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一审法庭依法确认拆迁方对贾女士的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并且根据证据认定拆迁方的拆除行为违法。但是,对于赔偿贾女士损失的数额却没有做出明确判决。
提起上诉赔偿金额发回重审
根据多年诉讼经验,任战敏律师认为,一审法庭对厂房的损失没有明确,对办公房的市场价值也没有定论。拆迁方本就推诿塞责,这种情况下,没有明确的赔偿金额,恐怕实际赔偿很难执行。应该重新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予以纠正。
不出任律师所料,拆迁方也并未准备老老实实接受现实,同样向法庭提起上诉,依然狡辩房屋拆除是村委执行的,企图免除自身责任。
不过,在拆迁方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庭再次确认拆迁方拆除行为违法,只接受了任战敏律师对于赔偿部分的申诉,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8年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拆迁方虽然依然不愿承认自身责任,但周、任两位律师早已向一审法庭提交证据,二审法庭也对事实进行了确认。
为使拆迁方心服口服,此次庭审前,两位律师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出一封信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答复信件,确认拆迁方是“合村并城”拆迁工作的实施者及负责主体,拆迁方再想狡辩也毫无用处。
最终,法庭判决拆迁方赔偿贾女士的养殖场441平米办公用房损失130余万,生产用房及其他地上附属物损失80多万,共计220多万元。冠领代理的又一起维权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冠领提示】
拆迁活动中,被拆迁方在接收拆迁文件、签订相关协议时一定要注意落款单位,在拆迁过程中注意保存文件资料、影像资料。如果遇到拆迁方以“村委会负责拆迁的具体工作”为由,拒不承认自己实施了拆迁,千万不要惊慌,应该尽快搜集相关证据,留作日后维权之用。
文章来源:冠领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