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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征常识】强拆没有理由?注意提防养殖场拆迁中的这些套路

信息来源:百惠三农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19-12-18 11:28:08  

之前,为了脱贫,国家号召发展养殖业,于是有许多村民为了响应当地相关部门的“政策”,建起了养殖场。但是随着国家的发展以及城镇一体化的建设,一些建的比较早的养殖场,由于养殖地段的因素纷纷被划入了征地拆迁项目的范围之类。

养殖场是一个家庭的收入来源,本应可以以经营养殖场生活下去,但因城市的发展,不得不面临着被征收的局面,这对于养殖场户来讲,则成了一场可大可小的灾难。然而,本就已经失去了经济来源的养殖户,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还以各种理由压低被征收人的补偿款。

征收方的这些理由,如果广大养殖场户不注意或是不明白这其中的目的,那么很有可能就会让自己的合法利益有所损失。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来介绍几种常见的,专门为养殖户设计的拆迁套路。

套路一、将养殖场认定成违法建筑

无论是养殖场拆迁还是普通房屋拆迁,被认定成违法建筑然后再强拆,这都是拆迁方屡试不爽的套路。

我们不难发现,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为了低成本征收,在养殖场被划入到拆迁范围后,通常都会告知被征收人养殖场没有经过合法审批,没有依法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相关证件,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规定,被认定成违法建筑。且此后,拆迁方还会给被征收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等通知书。告知被征收人要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如果过期未拆,则会强拆并且不予任何的补偿。

可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

也就是说,占用农用地进行养殖场建设和经营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无需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因此,拆迁方以没有规划许可证或是没有经过合法审批等理由强制拆除养殖场或是不予任何补偿,只是拆迁方的一个“幌子”。

套路二、以环评不达标为由关停养殖场

整治环保固然重要,但是以环保为由强制拆除或是关停养殖场则成了拆迁方的手段。近几年的征地拆迁中,一些地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或是降低成本征收,在养殖场相关手续都齐全的情况下,就会以养殖场排污不好,养殖场污染环境或是没有取得环评手续或是环保不达标等名义强制拆除养殖场或是关停养殖场不予任何的补偿。拆迁方的这些理由看似有理有据,其实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

不过去年的时候,国家农业部对禽畜养殖场整改过程中过于“一刀切”的现象作出了正面积极的发声,整治环保,关闭养殖场不能“一刀切”需切实的保障养殖户利益。

而且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那么,从以上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对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养殖场需要拆迁的,必须要对受损失的养殖户给予补偿。如果养殖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县级以上的相关部门有权作出罚款或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且有权责令限期关闭或是拆除养殖场。

套路三、以养殖场地段为禁养区为由,降低补偿或是不予补偿

在养殖场拆迁中,如果躲过了以上两种,那么第三种则很有可能会遇到,这也是拆迁方惯用的手段。关于养殖场禁养区,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而且此前相关部门就明确表示过,不该禁养的不能禁,防止盲目的扩大禁养范围,不能采取“眉毛胡子一把抓”。

法律既然明确规定了养殖场禁养区,那么拆迁方就没有权利再私自进行规划,如果私自扩大禁养区那么就涉嫌违法,养殖户可以向上一级部门反映。

因此,在征地拆迁中,如果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强制拆除养殖场或是不给任何补偿的情况,大家一定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百惠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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