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是对具备棚户区特征的连片建筑所实施的改造类建设项目。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一、将具体棚户区改造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四规划一计划”要齐备;这一项是否符合被征收人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相关网站查询获知,也可以在起诉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中审查被告区、县人民政府的举证。
第二、就棚户区改造及征收的必要性、公共利益性质进行听证或专家论证;
第三、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项目是否符合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对项目用地进行用地批准,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第四、由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
第五、由城乡规划部门进行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并出具“一书两证”;
第六、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第七、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并组织方案论证、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律师认为如果棚改范围内多数被征收人对方案有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第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之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启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如果是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棚户区改造,则应当先行完成集体土地征收,而不得直接适用590号令所规定的程序来在集体土地上开展棚改项目。
第十一、确定被划为拆迁范围的房屋,是否属于棚户区的房屋。由于棚户区房屋价值可能比较低,补偿数额也可能会被拉低。首先确定一下被划为拆迁范围的房屋,是否属于棚户区内的房屋。再看看拆迁程序是否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棚户区改造本质上也要拆迁,应满足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基本条件。拆除棚户区房屋,要遵循先签协议,后补偿;先补偿,后拆迁;依据法定程序拆除房屋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由于棚户区房屋的价值可能比较低,补偿的数额也可能会被拉低。所以,首先应该确定一下,自家被划为拆迁范围的房屋,是否属于棚户区内的房屋。再看看拆迁程序是否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
有时候,会出现拆迁方以棚户房为由,随便拆除房屋的违法行为。如果您对补偿不满意,或房屋被强拆,请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被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解决方案,或聘请拆迁律师与政府协商谈判,争取满意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