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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来袭,关注的几大重点热点问题

信息来源:征地拆迁法律服务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3-03 14:17:41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一般属于国家所有,即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一般包括如下几种:(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国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一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一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经营管理主体的不同,又分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经营)、村民小组、乡镇农村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三种类型。

根据土地用途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在我国,土地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土地性质和用途使用,否则就是非法用地行为。比如项目建设只能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只能用于 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设施及公益事业和农民建设住宅,当然这些建设项目也需要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方面,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工业用地只能用于工矿企业建设。当然,不同性质,不同用途之间的土地是可以相互转化的。集体土地可以经过征收程序成为国有土地,农用地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后可以成为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权及征收补偿

因为土地是归国家及集体所有。所以在我国,公民及组织只能够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即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将土地使用权给公民及组织使用,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仅仅是所有权中的一项权利。并且,使用权也是有一定期限的,一般情况下,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等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当然,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当然征收要给予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依法给予拆迁补偿,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必须经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批准。其中,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的由国务院审批。

房屋拆迁的本质是什么

房屋拆迁的对象表面上是房屋,但房屋是要被拆除的,难道征收目标就是为了拆除房屋吗?当然不是。其实,征收的目的一般都是进行新的项目建设,而项目建设肯定是需要土地的。房屋拆迁前,土地使用权是拆迁户的,无法直接进行项目建设,必须启动相关程序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出让给新的使用权人进行项目建设。所以,拆迁的本质其实就是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及重新利用,是公权力干预下的非平等主体之间土地使用权的交易行为。

公权力干预是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交易行为又具有民事属性。由此可见,房屋拆迁行为是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共生的经济活动。

如何判决拆迁手续的合法性?

农村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经过国务院、省、自治区及直辖区的批准。一般情况下,基本农田、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的由国务院批准,上述情况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土地征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有不同的一些名目,如“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土地换社保”“土地腾退”等等,尤其是近几年出现了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进行房屋拆迁的现象。但房屋拆迁根本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这些完全都是违法的。

所以,农村房屋拆迁,必须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甚至是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村委会、镇政府、区政府甚至市政府都无权批准进行农村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

城市房屋

城市的房屋一般都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这类房屋拆迁必须要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且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所谓的公共利益一般分如下几种情况:(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前提是必须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并且必须为了公共利益之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确立的。该《条例》规定房屋补偿包括三个方面:

房屋价值的补偿

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时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处在同一供求范围内,并在用途、规模、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档次、权利性质等方面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该补偿标准一般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时依据地方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一并作出。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地方性规章一般对停产停业的计算方法做出规定。在征收谈判中,一般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集体土地上房屋如何补偿

至今,我国并未专门法律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作出规定,《土地管理法》仅仅是对农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但在2011年,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监察部办公厅中纪办【2011】8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提到“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由此可见,上述文件确立了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原则,就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参照最通常的含义是,法律对一种情况作了具体的规定,对另一种情况没有作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对那种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适用已经有了的具体规定。参照体现了法律约束力和灵活性的统一,既要按照已有的规定去做,不能另辟蹊径,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具体到补偿标准,至少在一个纬度及范围内,或高或低。

拆迁中空地、院落如何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表面上似乎未提及土地的补偿,但在19条所确定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个原则已经涵盖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上述梳理的是货币补偿标准,回迁房安置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选择回迁房安置的,应该遵循“拆一换一”的原则,即,多大面积的拆迁房屋安置多大面积的回迁房屋,且标准不能降低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

万变不离宗,您根据您项目下发的安置补偿标准计算一下您实际能够获得的补偿利益,与上述规定对照就一目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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