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是一种合伙法律关系,该协议并未改变被告的宅基地土地用途性质,且开发商在拆迁开发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了征收费用,该协议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A当认定为有效协议。...
对于征收拆迁过程中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其争议焦点是约定的补偿数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足以弥补相对人的损失。对于超过征收拆迁范围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如果当事人已经知悉征收拆迁范围仍自愿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的补偿内容公平合理,对公共利益亦未造成重大损害的,撤销该协议或确认协议无效将破坏业已稳定的拆迁补偿关系,也可能对其他类似协议的效力认定产生示范效应,从而影响已经进行的征收拆迁工作的稳定,故对相关补偿协议的效力应当予以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