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宗法制社会中,家长作为一家之主,往往对家中的晚辈有绝对的支配权。即便宗法制早已崩溃的今天,还有不少家长仍然认为自己孩子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想必不少小伙伴和小小司有同样的经历,比如压岁钱会被父母回收,美其名曰“帮你存到银行拿利息”。当然小钱很少会有人去计较,但如果是数额庞大的拆迁款补偿款,就是另一种情形了,下面就有这样的一个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4日在莲都区如火如荼的拆迁工作中,有一位叶姓老太太为保护其孙子的财产性利益来到了万象街道司法调解组办公室。
据了解叶老太太早年与阳某某结婚,婚后生活幸福美满,并生育了两个儿子,分别是阳某飞和阳某丰。其中阳某飞与陈某娇相恋,而后结婚并诞下一子阳某轩。
叶老太太的天伦之乐才刚刚开始,但天有不测之风云,人有旦夕之祸福。非常不幸,叶老太太的大儿子阳某飞与丈夫阳某某先后意外离世,给予了她沉重的打击。因此叶老太太对小孙子阳某轩格外疼爱。
过不久叶老太太的大儿媳,也就是陈某娇再嫁,叶老太太也没多想,只要能经常看到小孙子她就心满意足了。
直到今年叶老太太居住的老房子被区政府列为拆迁对象,该房是她的丈夫阳某某在市时与叶老太太一起建造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假设甲乙丙三人,甲是爷爷,乙是父亲,丙是孙子。如果乙先于甲死亡,那么当甲死亡时,丙可以代替乙代位继承甲的遗产。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原本属于阳某飞的份额让儿子阳某轩继承,没毛病,为什么叶老太太要来调解组寻求帮助呢?
原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天然监护人,未成年的财产由监护人代为管理。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但陈某娇再嫁后又产下一子,叶老太太由此不太放心自己亲孙的财产份额,希望能够让自己管理孙子的财产。
调解经过: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马上联系上了陈某娇并组织了调解会议。
调解期间陈某娇表示儿子是自己的亲儿子,可怜天下父母心,怎么会损害亲儿子的利益呢?
叶老太太不依不饶:“轩轩是你的亲儿子但不是你现任丈夫的亲儿子,再说了你不是又生了个儿子吗?轩轩的财产在你那我不放心。”
陈某娇表示很无奈很无辜:“那老太太的意思到底是要怎么样?”
叶老太太认为轩轩的财产都应该归其保管,显然这提议不可能得到陈某娇的同意。一时间双方争吵不休,调解陷入僵局。
在双方争吵的过程间,调解员也没闲着,着手思考调解方案。经过几番深思熟虑,调解员为双方制定了一个折中的方案:由于阳某轩的拆迁补偿有两种,其中一种是货币安置,此种补偿存入叶老太太的账户中,等阳某轩成年再交还给阳某轩。还有一种是房屋安置,此种补偿交由陈某娇管理,等阳某轩成年再过户给阳某轩。
叶老太太听着调解员的方案稍加考虑便同意了,而陈某娇还在犹豫,不过经过调解员的一番劝说,终于也同意了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