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诉因,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随着建筑业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复杂、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加之大多要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程序,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纠纷案件。本文尝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结算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类案件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是? 答: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案例参考:(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如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款,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如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不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案例参考: (2018)闽08民终231号 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等与陈纪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发包方能否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 答:不可以,但如果建筑的主体结构或地基基础工程存在问题,则承包人仍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参考:(2018)豫10民终384号 长葛市永兴饲料有限公司与许昌德丰缘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4、在出现争议时如何确定建设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答: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此工程的竣工日期;如果存在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情况,则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则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案例参考:(2018)云25民终247号 开远市国土资源局与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是否优先于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或标准适用? 答:并不是。根据规定,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优先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时,才会参照适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 案例参考:(2017)粤02民终1983号 黄鹰与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