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3123号)
李某的房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因徐州市重点工程丁万河综合整治项目需要,于2015年被纳入拆迁范围,李某与街道办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街道办向李某支付拆迁款共计300万元,李某于签订协议后便领取了150万元。此后,随着项目的施工,街道办一直拖延履行支付余下150万元拆迁款的义务,最后甚至向李某作出了房屋系违建的认定,告知李某之前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认定有误,以其李某的房屋未经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建设许可等法定程序为由,认定李某的房屋系违法建筑,拒绝支付李某余下的150万元拆迁款。李某不服,遂依法提起本案诉讼。
二、案件分析
1.《补偿安置协议》系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街道办与李某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而协议签订的目的系为了徐州市重点工程丁万河综合整治项目的需要,该协议系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签订,系行政协议,因此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街道办变卦,违法亦违约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部门在前期拆迁工作中,就应当依法对被征收房屋是否合法进行详细调查和认定,本案中街道办前期已经认定了李某的房屋系合法建筑,且也已经与李某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履行了一部分,在此情况下,街道办主张李某房屋系违建、拒绝继续履行协议的行为,不仅是违反拆迁法律程序的违法拆迁行为,更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违约行为。
3.无规划许可的房屋,也可能是合法建筑
有无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建设许可虽然可以作为认定房屋是否合法的参考,但并不能据此一刀切认定违建,许多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建筑,虽然没有相关的证件与规划许可手续,也应当按照合法建筑来赔偿。
三、最高法裁判
琵琶街道办一审已自认涉案房屋合法的情形下,现又主张涉案房屋因未经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建设许可等法定程序系违法建筑,本院不予支持。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徐州市鼓楼区琵琶街道办事处的再审申请。
四、案件总结
街道办先认定房屋系合法建筑并与拆迁户签订协议,之后又变卦称涉案房屋为违建、单方面毁约拒绝支付拆迁款,无论是从拆迁法律法规还是从合同法律法规来看,均系严重的违法行为,最高法也因此裁定驳回街道办的再审申请,责令其继续履行《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部门已经认定房屋系合法建筑,之后又变卦称房屋是违建,不仅严重侵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已经签署拆迁协议的稳定法律关系,更破坏了拆迁部门的形象,因此这种行为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征地拆迁期间,如果大家也遇见了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