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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没签补偿协议,房屋就被鉴定违建?严禁拆违代拆迁!

信息来源:蓝秦律师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1-16 10:58:52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如果没有签补偿协议,那么就很可能遭遇违法强拆行为,而“拆违代拆迁”则是其中典型的一种。所谓“拆违代拆迁”,即无论房屋手续不齐全的产生原因是什么,只要手续不齐全,那么拆迁部门都会讲拆迁户的房屋“鉴定”为违建进行强拆。但殊不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法院判例,“拆违代拆迁”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

一、案情简介

案号:(2016)鲁0112行初148号。刘某房屋所在地近期面临征地拆迁,但刘某因觉得拆迁部门给的补偿标准过低,因此一直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济南市历城区城管局向刘某作出济城执历城强拆字(2016)第0043号《强制拆除决定书》。

刘某认为城管局行为系“拆违代拆迁”严重违法,因此没有搬走,后刘某房屋被城管局以“拆违建”的名义全部拆除。

刘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城管局强拆房屋行为违法。

二、案件分析

拆违建是拆违建,拆迁是拆迁,两者决不能混为一谈,而且违建也并非必须拆除,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如果违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那么限期改正交纳罚款即可,不能直接强拆。另外,手续不齐全房屋的产生,在许多时候,并非是老百姓的原因,而是地方政府消极怠政,不愿意给老百姓办理手续,仅口头许可老百姓不办手续就建房,但一到了征地拆迁涉及到利益问题,行政机关又回改口,称“手续不齐全的房屋都是违建,都必须强拆”,这显然是违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

本案中,刘某的违章建设的房屋形成于2009年前,从违章建筑形成的原因、时间跨度、行政机关的作为程度来分析,违章建筑的形成不能仅归责于刘某一方,现华山片区因土地征收项目实施拆迁,在此期间被告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集中治理并下达强制拆除决定,行政目的不当,显然是“拆违代拆迁”的违法行为,其强拆刘某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被确认违法。

三、法院判决

判决确认城管局强拆刘某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城管局负担。

四、案件总结

“拆危代拆迁”是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部门常用的一种违法拆迁手段,因此如果拆迁户发现自己的房屋突然成了“违建”也不要害怕,一定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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