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十八大召开之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重视的问题,尤其是企业运营过程中,如果环境评估没有过审,那么一旦遇到企业拆迁,行政机关就可以以此为借口责令企业关停并定期搬迁,如果企业不搬出或者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命令,那么很可能就将面临巨额的处罚,不仅获不得合理的拆迁补偿,还可能被行政机关抓住致命点,使企业遭受巨大的损失。那么,如果企业拆迁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以环保处罚为借口要求企业搬迁的话,企业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企业在未规划拆迁之前,应该先办理好相关的环评手续。如果企业的环评手续自身是齐全的,那么行政部门就没有借口或理由以环保不合法进行强制拆除,或者以环保处罚逼迫企业搬迁。即使政府以环保不合法为借口进行环评处罚的,企业也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复议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如果企业没有办理相应的环评手续,也没有置办和使用环境保护的设备,那么行政机关以此为契机进行环保处罚,从而强迫企业搬迁就很容易成功,如果仅仅存在少量的程序性违法,法院也会支持行政机关的处罚,要求行政机关限期重新作出处罚,这对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根据本条规定可知,环境保护的行政处罚是力度是比较大的,可以按照处罚的金额按日连续处罚,也就是说一旦企业的环境评估不合格,行政机关予以处罚之后,如企业拒不改正的,复查期间届满后的次日起按日连续进行处罚。其中复查期间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改正通知后,重新对企业的违法进行检查的期间。一般情况下,复查期间为三十天。若企业在三十天内已经改正了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则行政机关就不能按日加计处罚;若企业在三十天内仍不改正的,则行政机关就会再发一次责令改正通知,启动连续处罚程序。
所以,如果企业在拆迁的过程中收到了环保处罚,不要慌!首先,先审查一下自身的环评是否是通过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对周边环境确实造成了环境污染,如果有的话,要及时改正,尽量在行政机关下达第二次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前改正,以防止进入加计处罚程序;如果没有的话,则可能是行政机关以环境违法为借口,试图迫使企业搬迁或者是减少给企业的补偿款,这种时候企业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据,保存处罚凭证,在法定的期间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