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拆迁所得利益应当归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均享有一定份额。
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或
异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作为拆迁房屋的共同实际居住人,一般也都是被安置人口,对于拆迁利益享有权利份额是无容置疑的。
但是,具体的每一个个案,就需要联系具体的拆迁政策,分析相关的拆迁材料后才会对具体的权利份额有一个相对准确的判断。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