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许可内容进行工程建设的,处理时首先要判断该违法建筑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如果认定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就应当拆除,或者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目前,有些执法机关对依据原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划)认定为违法建筑不能拆除后,为了保证总体规划的实施(如绿地总面积),只有被动地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有的还以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又认定建设单位的违法建筑符合规划要求,进而只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这种做法是值得研究的。因为依据不同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判断,判断的结果是不同的,而且对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也是不同的。如果依据行为发生时的规划进行判断,认定其违法建设的工程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依法就应责令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或没收违法收入。而如果依据修改后的规划进行判断,其违法建设的工程就不会被拆除或者被没收。规划部门事后被动修改规划,是为了弥补建设单位因违法给规划实施造成的不可消除的影响,而不是为了免除或者减轻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定责任。如果执法机关这么做,不是对法律的规定理解错误,或者被怀疑牟取了不正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