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该搞清楚什么样的房屋才是违建?
《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在2008年开始施行的,其中规定了在规划区域内的,使用土地建设的,建设方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向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后向县级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果是在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的,建设方需要向当地乡镇政府申请,乡镇政府报县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审核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许可后就可以办理用地建设手续,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在耕地上建设。
为了保障自己的房屋受到法律保护,在建房时必须申请相关建房许可,如果没有申请私自建房的,都会被认定为违建,这里排除2008年之前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没有相关证件的。
如果自己确实在2008年以后建房时没有申请相关手续的,属于违建的必须要全部拆除吗?
答案并非必然。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才可以限期拆除。
法律规定,违章建筑如果可以补办相关手续,或者违章建筑对于规划的不良影响可以消除,就可以免于被强制拆除。有种无证房屋,却与上述这种情况完全不同。可以说,被拆迁人并不是责任人,其也是受害者。我们可以将其归结为因历史原因而导致房屋证件不齐全的情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指出:“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因历史原因而导致房屋手续不全的情况,不能急于为其扣上“违章建筑”的帽子,而应当根据当前法律法规进行补救,将证件不齐全房屋升级为合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