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企业拆迁&房屋征收补偿案件资深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企业拆迁&房屋征收补偿案件资深律师网 > 律师服务 >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十七)

信息来源:杭州市司法局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1-02 20:38:22  

【案情简介】

申请人:林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

行政复议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教育行政许可决定书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办学条件符合要求,应当予以许可;高考复读具有现实的需求,申请人举办面向高考复读生民办学校的商业风险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层面不应以申请人的商业风险大为由作为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的高复班教学行政许可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本区的高中录取率均在95%以上,且从2008年开始本区开设高复班的民办学校已无生存市场、早已退出市场,同时申请人办学场所所在的街道也无该类学校的教育规划布局,经被申请人多方调查并经集体研究,认为该次申请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7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请求举办一家办学层次为“16周岁以上成人或非成人文化课培训”的民办学校,主要招收高考复读学生。2019年9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教育行政许可决定书》,认为申请人举办培训学校有符合规定的场所和教学管理人员,有必备的办学资金,但进行高复班教学,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裁判内容】

裁判理由:

一、被申请人对“高复班”和民办学校这两者加以区别缺少法律依据。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办的是民办学校,虽然主要招生对象为高考复读学生,但相关申请材料均为民办学校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为高复班与民办学校是存在区别的,并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设置了不同的标准。而事实上“高复班”仅仅只是一个称谓,并无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高复班教学作出专门定义或特别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严格按照申请人申请的“16周岁以上成人或非成人文化课培训”民办学校进行许可审查,而不应戴着有色眼镜进行特殊对待。

二、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依据不足。

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举办高复班不符合该地区的教育发展,理由有以下几点:1.该地区近年高考录取率逐年上升,对于高考复读的需求很小;2.所在街道并无该类学校的教育规划布局;3.高复班教学于2008年开始因生源不足无生存市场。但该地区并无禁止或限制高复班教学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上述理由均不能证明申请人举办案涉民办学校不符合该地区的教育发展需求,故其被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无法成立。

裁判结论: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设立学校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要求为由不予许可,依据不足,故被申请人的不予许可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教育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作出决定。

【指导要点】

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可见,行政机关办理许可案件,无论是准予许可还是不予许可,均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案涉许可申请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为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违反了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原则。

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平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审查案涉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区别对待“高复班”学校与其他民办学校,亦违反了行政许可的公平性原则。

本案是涉及民办教育行政许可的典型案例。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主要形式的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明确指出:“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亦要求“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本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对案涉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贯彻了国务院相关文件的精神。通过撤销不合理的不予许可决定,不但为民营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也为推动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新的有效路径。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企业拆迁&房屋征收补偿案件资深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35629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