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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屋可以强行拆除?

信息来源:瀛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1-01 16:34:38  

【案件回放】

2007年6月某日,案外人刘某和北京市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签订一份《宅基地使用协议书》,刘某和其他人共同购买了xx村村东废弃的养殖坑为宅基地。废弃养殖坑填平后,刘某依据协议分得东西长17米、南北宽23米的宅基地。刘某在该宅基地上建房1处。两年后,刘某因资金紧张向赵某借款,借款协议中约定在刘某不能还款时用xx村村东的房屋及院落抵债。2016年,因刘某无力还款,在xx村村委会承诺该宅基地合法的情况下,赵某和刘某签订《还款协议执行书》及《附加条款》,刘某将xx村村东的房屋及院落抵债给赵某偿还借款190万元。同时,xx村村委会在《还款协议执行书》及《附加条款》上盖章确认,并重新签订一份《宅基地使用协议书》。之后,赵某在该院落内又新建了多间房屋,并对全部的房屋进行了整体装修。赵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至2020年11月。2020年10月某天,xx区xx镇相关部门在赵某房屋的大门上张贴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及强制拆除决定公告。同年,11月12日,赵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赵某认为,xx区xx镇相关部门认定事实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区xx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赵某xx村村东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xx区xx镇相关部门辩称,其拆除违法建设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案涉房屋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但xx区xx镇相关部门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认定的违法建设房屋,属认定事实不清,且强制拆除房屋时,未依法定程序,故法院依法判决确认xx区xx镇相关部门对赵某位于北京市xx区xx镇xx村村东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农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本条例所称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本案中,赵某案涉房屋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但xx区xx镇相关部门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认定的违法建设房屋,属认定事实不清。在强制拆除赵某房屋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赵某的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依法履行了上述程序,属程序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时,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履行公告、催告、送达等法定程序。如果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强拆,被拆迁人可以及时咨询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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