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经常会遇到养殖场、鱼塘等进行生产经营使用的土地被征收的情况,老百姓以此为生。如果被以违建非法征收不给补偿的话,老百姓将面临着失去生活来源的困境。而由于农村土地管理机制是不断发展完善的,很多养殖场或鱼塘等虽然用作经营但是证件不一定齐。那么,什么样的养殖场属于违建呢?请参看最高法关于衢州市柯城兴旺达农牧开发场、衢州市柯城区顺达生猪专业合作社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案。
一、案情简介
再审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姜云良于2001年6月18日、2002年7月12日与柯城区万田乡签订了《万田乡生态养殖科技示范园区土地使用承包协议》,承包期限分别至2031年6月17日和2031年7月12日。2003年8月25日经清查自纠,再审被申请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占地1485.95平方米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期限为两年。姜云良与柯城区万田乡农办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第九条约定:“如果乙方临时用地期满,既未续办续用手续、又不合同约定条款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并归还土地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以每平方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乙方恢复土地种植条件,依法收回乙方临时用地权。”该临时用地期满之后,本案再审被申请人并未办理续用手续,万田乡政府也未对其进行罚款以及责令其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并依法收回临时用地权等措施。而是采取一种漠视的方式允许其继续使用该块土地直至涉案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前。此后,2007年5月,兴旺达农牧场被认定为衢州市农业龙头企业。2007年12月,再审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姜云良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评为第七批省级农村科技示范户。2008年,经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同意,并经柯城发改委、农业局批复,兴旺达农牧场在原有规模基础上再扩建猪舍。
二、最高法观点
1、在再审被申请人的临时用地到期并未办理续用手续的情况下,柯城区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并未以此为由强制再审被申请人停止养殖,相反对于其生猪养殖给予了诸多政扶持,帮助其扩大生产规模。同时。从现有证据来看,对于再审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各项奖励,也表明了政府对于其发展生猪养殖产业的认可。诚然,再审被申请人的用地手续上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是由于相关的政府部门并未及时做出处罚决定,再审被申请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在涉案土地上兴建了一批养猪设施来满足其养殖产业发展的需要,故以此来认定其所建造的建筑属于非法建筑,不具有合理性。此外,再审申请人提出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认为被申请人建造的建筑物要合法均需要经过审批、备案或经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签约,即设施农用地的使用需经过相关行政机关的同意。但是,相关的规定最早出台的时间也是2007年,并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以此来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建造的建筑物不合法缺乏合理性。
2、兴旺达农牧场、顺达生猪合作社因违法行政行为遭受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首先,从兴旺达农牧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扩建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衢州市柯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柯发改(2008)22号文件等在案证据来看,涉案被拆除的猪栏、猪舍等建筑物系兴旺达农牧场投资兴建的工程,顺达生猪合作社未能提供其与案涉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据,依法应认定顺达生猪合作社与涉案强制拆除行政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故顺达生猪合作社不具有申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其次,前文已经论述兴旺达农牧场投资兴建的养猪场建筑物按当时的规定并不违法,故涉案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了兴旺达农牧场的直接物质损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柯城区政府的复议决定以及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显属不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文章来源:北京美泰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