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已经不是一个稀奇的事了,尤其是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每个地区都会或多或少的涉及到征地拆迁,那么,拆迁与我们老百姓的联系也最为紧密,尤其是被拆迁人在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时,只有通过追究其拆迁方的违法行为才能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就讲一下关于未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的拆迁单位如何追究其违法行为。
大家应该清楚,即使是政府的拆迁行为也要遵守其法律法规,在拆迁中,法律规定拆迁单位必须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才能实施拆迁,但是由于一些列的程序规定,可能会对拆迁进度有一定的时间延误,这就滋生了拆迁方违法拆迁,未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就开始拆迁,这就属于违法行为。
未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的拆迁单位如何追究其违法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未进行征收公告的征收单位属于违法行为, 不履行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中事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