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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厂房遇拆迁,承租人应如何做才能获得拆迁补偿?

信息来源: 英淇拆迁律师团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4-13 13:31:59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在与出租人订立《厂房租赁合同》之后,往往基于自身的经营需要,对所租厂房重新进行装修并添置附属设施,甚至为满足扩大经营之需,在所租场地扩建、新建厂房或棚屋。然而,在承租期间,如果发生拆迁等事实行为,拆迁方往往只认出租人为被拆迁方,进而仅与出租人就整体厂房院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鉴于此,承租企业与出租人之间避免不了因拆迁利益归属问题产生分歧,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甚至诉到法院寻求解决。那么,租赁厂房遇拆迁,承租企业是否有权获得补偿,以及应当获得哪些补偿?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件对问题展开分析。

案例

自2014年9月始,A公司与B公司就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承租B公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的部分厂房4号、5号、6号用于企业经营。合同到期后于2017年8月15日,双方又续签了《厂房租赁合同》,租期自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租赁期间,A公司因经营需要在租赁场地自建了彩棚A、彩棚B以及7号厂房。  

房屋租赁期间于2018年,该村实施企业搬迁腾退,2018年10月13日镇政府与实施单位联合下发了《企业搬迁腾退实施办法》,将包括租赁厂房在内的区域全部纳入腾退范围并给予相应补偿。在腾退搬迁期间,A公司曾多次找到镇政府要求支付补偿款,但镇政府工作人员称由于A公司不是产权人只能将相应补偿款先支付给B公司,然后AB公司自行分配拆迁补偿款,并表示补偿款需B公司全部搬迁完毕后才能支付。  

A公司在得知有其相应评估补偿后,于2019年6月中旬开始搬迁,7月1日将厂房全部腾空完毕,但并没有与B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后A公司得知B公司已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了《企业搬迁腾退补偿协议》并已领到拆迁补偿款,补偿协议中包括了4号、5号、6号厂房二次装潢补偿、彩棚AB和7号厂房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于是A公司多次与B公司交涉认为上述补偿应归自己所有,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后A提起了民事诉讼。  

文章来源:英淇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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